汽車排放定期檢驗信息
采集傳輸技術規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ata collec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vehicles periodic emissions inspection
本電子版為正式標準文本, 由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審校排版
目 次
前 言 ii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整體框架 2
5 功能要求 3
6 傳輸要求 6
附錄 A (規范性附錄) 信息采集數據結構 7
附錄 B (資料性附錄) 其他信息采集數據結構 28
附錄 C (規范性附錄) 信息傳輸數據結構 29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汽車大氣污染,推 動汽車排放定期檢驗信息數據共享, 規范數據采集和傳輸,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排放定期檢驗和注冊登記檢驗信息采集傳輸框架、軟件功能和數據采集傳輸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 A 和附錄 C 為規范性附錄, 附錄 B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中心、常州市機動車 排氣污染監督管理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 2021 年 12 月 27 日批準。
本標準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汽車排放定期檢驗信息采集傳輸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排放定期檢驗和注冊登記檢驗信息采集傳輸框架、軟件功能和數據采集傳輸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排放定期檢驗和注冊登記檢驗的信息采集傳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汽車排放檢驗機構 vehicle emissions inspection agency
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具備檢驗檢測資質,開展汽車注冊登記排放檢驗及排放定期檢驗工作, 并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的機構, 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3.2
設備軟件 inspection equipment control software
按照 GB 18285 和 GB 3847 的相關要求,安裝在檢驗設備上,用于控制設備完成檢驗工作的控制軟 件。
3.3
機構軟件 inspec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oftware
用于管理記錄汽車排放檢驗信息,實現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實時共享檢驗數據的軟件系統。 3.4
監管軟件 management end supervision software
實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與檢驗機構實時共享檢驗數據,并對檢驗進行監督的軟件系統。 3.5
生態環境業務專網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etwork
按照 HJ 460 的相關要求,由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用于連接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
直屬單位的“三層四級”網絡, 為生態環境業務運行、數據傳輸交換和網絡通信提供統一服務的網絡平 臺。
3.6
交換節點 switching node
生態環境業務專網參與環境信息傳輸交換的各級節點。按樹狀結構來定義各交換節點之間的關系。 上一級交換節點是下一級交換節點的父節點, 下一級交換節點是上一級交換節點的子節點。
部級交換節點, 即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節點,是各省級交換節點的父節點。
4 整體框架
檢驗數據采集傳輸從下至上分為檢驗機構(設備軟件、機構軟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軟件、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生態環境業務專網) 三個層次。檢驗機構通過專用網絡與監管軟件進行數據傳 輸,監管軟件通過生態環境業務專網逐級傳輸到達部級交換節點, 如圖 1 所示。
5 功能要求
5.1 設備軟件
5.1.1 安裝要求
安裝設備軟件的計算機應專機專用,除安裝操作系統、一套設備軟件及必要的安全軟件外,避免安 裝備份、訓練及其他與檢驗無關軟件。
5.1.2 功能要求
5.1.2.1 設備軟件應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規定的自動控制排氣污染物測量、車載診斷系統 (OBD)檢查并記錄相關過程數據的功能。
5.1.2.2 設備軟件應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規定的采集記錄檢驗設備自檢、檢查記錄的功能, 檢驗設備包括氣體分析儀、不透光煙度計、底盤測功機、氣體流量分析儀、轉速計、氣象站、OBD 診 斷儀等,檢驗數據中污染物檢驗過程數據應如實按照儀器的分辨力精度采集并存儲記錄到數據庫,中間 計算過程不進行修約,檢測結果修約到與對應標準限值相同的有效位數,加載減速輪邊功率應保留至小 數點后一位,數據為負數或零的如實存儲記錄。
5.1.2.3 設備軟件應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規定的車輛檢驗、響應指令、設備自檢和檢查等 功能, 完整準確地上傳檢驗時間起止數據、檢驗和檢查結果數據、過程數據及其他需要上傳的數據,檢 驗過程中應實時反饋檢驗數據和狀態,滿足檢驗監督要求。
5.1.2.4 檢驗設備自檢未通過、設備檢查異常的, 設備軟件應鎖止。檢驗過程數據異常(如氧濃度異 常、過程數據不完整、采樣氣體低流量、泄漏、集氣管低流量、環境信息異常、發動機轉速異常、測功 機吸收功率異常、轉鼓線速度異常等) 的,設備軟件應及時提示檢驗人員在保證檢驗安全的條件下終止 檢驗。
5.2 機構軟件
5.2.1 信息管理
機構軟件應具有檢驗機構、檢測線、檢驗設備、檢驗人員、檢驗報告、標準物質、檢驗耗材等信息 的維護管理功能。
5.2.2 檢驗記錄查詢
機構軟件應具有檢驗記錄查詢功能, 能查詢歷史檢驗記錄。
5.2.3 聯網核查
機構軟件應具有聯網核查功能,能查詢車輛環保違規、排放召回、車輛終端聯網狀態及車輛維修等 記錄。
5.2.4 外觀檢驗
5.2.4.1 機構軟件應具有外觀檢驗錄入功能,登記人員可以按行駛證、外觀檢驗單填寫登記信息。軟 件應具備自動調取車型參數功能,如變速器型式、最大總質量、基準質量、發動機功率、進氣方式、驅 動方式、額定轉速等。
5.2.4.2 機構軟件應具有記錄檢驗車輛隨車清單及污染控制裝置信息核驗結果的功能。
5.2.4.3 機構軟件應具有符合 GB 18285 和 GB 3847 要求的檢查車輛車況是否適合進行檢驗,并判斷 是否能進行工況法檢測的功能, 如由人工判斷選擇的,軟件應記錄。
5.2.5 OBD 檢查
機構軟件應具備與檢驗設備控制軟件通訊功能,接收 OBD 檢查結果和過程等信息。
5.2.6 污染物排放檢測
機構軟件應具備與設備軟件通訊功能,可向設備軟件傳遞檢驗開始、中止、標定自檢等指令,可傳 遞車輛參數、接收返回的檢驗過程、結果數據。
5.2.7 檢驗方法和限值
5.2.7.1 車輛外觀檢驗信息錄入后,機構軟件應自動為車輛分配檢驗方法和限值, 如由人工引導分配 的,軟件應記錄。
5.2.7.2 檢驗方法包括雙怠速法、穩態工況法、簡易瞬態工況法、加載減速法、自由加速法、瞬態工 況法及林格曼黑度法,限值包括一氧化碳限值、碳氫化合物限值、氮氧化物限值、光吸收系數、過量空 氣系數、輪邊功率等。
5.2.8 設備軟件版本記錄
機構軟件應記錄設備軟件版本,如設備軟件確有需要進行升級,應記錄每一次升級的內容和版本號, 如發現設備軟件存在無記錄改動程序文件、變更配置的應提示預警。
5.2.9 檢驗報告打印
機構軟件按要求上傳完整的檢驗數據,接收到監管軟件返回的檢驗報告編號后打印檢驗報告,檢驗 數據中污染物檢測結果為負數或零的,報告打印為“未檢出”。
5.2.10 設備檢查
機構軟件應具備按 HJ 1237 要求對檢驗設備進行設備檢查與校正的功能。
5.2.11 數據保存和共享要求
5.2.11.1 機構軟件應記錄和保存檢驗機構、檢測線、檢驗人員、車輛、外觀檢驗、OBD 檢查過程數 據及結果、污染物排放檢測過程數據及結果、設備檢查和校正信息等檢驗信息,數據項目符合附錄 A 要求, 標準物質、設備檢定(校準) 及維修保養等信息的數據項目符合附錄 B 的要求, 數據的保存期 限不小于 10 年,并符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
5.2.11.2 機構軟件應具備與監管軟件聯網功能,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數據項目符合附錄 A 要求, 并符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
5.2.12 視頻與圖片
5.2.12.1 監控視頻應覆蓋每天設備啟動至關機的全部過程,清晰連貫記錄檢驗設備啟動、自檢、檢定 (校準)、車輛排放檢測、檢驗設備待檢測、系統關機等。
5.2.12.2 排氣污染物檢驗過程視頻應保持連續不中斷,清晰識別車牌號碼、車輛前后外觀,采樣管插 入和拔出車輛排氣管過程,并對關鍵環節拍攝照片。檢測線設備操作計算機顯示內容應連貫清晰記錄并 保存。其他細節按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執行。
5.2.12.3 對排氣污染物檢測、外觀查驗過程中拍攝的污染物控制裝置照片或視頻,應通過外觀檢驗設 備自動傳輸至機構軟件。
5.2.12.4 視頻文件、圖像文件名稱命名由軟件自動生成,檢驗數據、視頻文件、圖像文件應關聯,圖 片隨檢驗數據一起上傳至監管軟件,圖片格式分辨率以及視頻是否上傳按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執 行。
5.3 監管軟件
5.3.1 檢驗機構管理
監管軟件對檢驗機構、檢測線、檢驗設備及檢驗人員等信息進行記錄, 并為檢驗機構、檢測線和檢 驗設備進行唯一編號,同時具備暫停向檢驗機構返回檢驗報告編號的功能。
5.3.2 檢驗數據管理
監管軟件應具備檢驗數據的管理分析功能,對存在檢驗過程不規范、檢驗數據異常等情況的檢驗記 錄標注提示,情況包括但不限于:
a) 外觀檢驗不規范;
b) 取樣管探頭插入排氣管不規范;
c) 視頻或圖片不符合要求;
d) 檢驗使用的參數(基準質量、檢測方法、適用限值、環境參數)不準確;
e) 檢驗機構質量控制環節(如設備自檢、設備檢查、設備檢定有效期、標準物質有效期) 不規范; f) 檢驗過程數據不完整或檢驗結果不符合過程數據計算結果;
g) 車輛換站檢驗、車輛短時間內重復檢測、檢測方法、檢測限值由人工選擇。
5.3.3 檢驗數據和檢驗報告編號
5.3.3.1 完整的檢驗數據包括車輛信息、環境參數、外觀檢驗、OBD 檢查結果、OBD 檢查過程數據、 排放檢驗結果數據、排放檢驗過程數據、燃油蒸發檢測結果(如適用)、檢驗視頻、檢驗照片和檢驗設 備信息等。
5.3.3.2 監管軟件在確認接收到完整的檢驗數據后(視頻可選),生成并返回接收憑證,接收憑證代表 監管軟件已接收到檢驗數據, 以唯一的檢驗報告編號形式表示,編碼信息包括行政區劃代碼、檢驗機構 聯網順序號、監管軟件收到檢驗數據的時間、監管軟件自定義編碼。編碼規則如下:
——第 1-6 位: 行政區劃代碼;
——第 7-8 位: 檢驗機構聯網順序號;
——第 9-20 位: 監管軟件收到檢驗數據的時間,如 160902153548 表示 2016 年 9 月 2 日 15 點 35 分 48 秒;
——第 21-24 位:監管軟件自定義編碼。
檢驗數據不完整的不返還接收憑證,應提示機構軟件重新上傳,重新上傳的要求應符合省級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要求。
5.3.4 車輛違規記錄
監管軟件應具備環保違規記錄功能, 對涉嫌環保違規車輛進行記錄。
5.3.5 集中超標車型
監管軟件應按 GB 18285 和 GB 3847 要求記錄集中排放超標的車型車輛,并將記錄實時傳輸交換,
記錄編號規則如下:
——第 1-2 位:“CX”;
——第 3-8 位: 6 位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
——第 9- 12 位: 4 位年份;
——第 13- 14 位: 2 位檢驗機構聯網順序號;
——第 15- 17 位: 3 位記錄順序號。
5.3.6 數據傳輸
監管軟件應按第 6 章要求,將數據定期存入生態環境業務專網交換節點,同時按照相關規范要求實 現車輛檢測、車輛維修等信息的共享。
6 傳輸要求
6.1 檢驗機構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檢驗機構應實時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數據傳輸交換, 上報數據項目符合附錄 A 要求。
6.2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如需要數據傳輸的,周期和交換內容由省級生態環 境主管部門確定。
6.3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到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到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數據傳輸按照附錄 C 進行,周期不低于每日一 次。
附 錄 A
(規范性附錄)
信息采集數據結構
采集信息包括檢驗機構、檢測線、檢驗人員、車輛、外觀檢驗、OBD 檢查過程數據及結果、 污染 物排放檢測過程數據及結果、設備檢查和校正等信息,具體見表 A. 1~表 A.42。
表 A.1 檢驗機構信息
附
錄 B
附錄B
(資料性附錄)
其他信息采集數據結構
其他信息包括檢驗設備檢定和維修更換、標準物質信息等,具體見表 B.1~表 B.3。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信息傳輸數據結構
信息傳輸應包括表 C.1~表 C.16 所列數據項目, 并符合數據規范要求。類型約束如下: 字符(N)表示數據項目為字符型, 長度為 N;
日期表示數據項目精確到日,格式為 YYYYMMDD,如 20200513;
時間表示數據項目精確到秒,格式為 YYYYMMDD24hmmss,如 20200513102630; 數值(M ,N) 表示數據項目為數值型,M 為小數點前位數,N 為小數點后位數。
表 C.1~表 C.16 可通過設定 FLAG 為 N 、U 、D 以標記該條數據為新增、更新或者刪除操作。